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疫情期间-结算税率政策修改通知

疫情期间-结算税率政策修改通知

5470浏览作者: chaz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《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》的最新公示,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,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;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。

平台将对应修改2020年2月至5月收入分成公式中的增值税税率值,即不含税收益保持“可分配收益/(1+6%)”不变,价税合计额相关事项调整说明如下:

  1. 一般纳税人:结算方式保持不变。
  2. 小规模纳税人-湖北地区
  • 合同/协议约定:价税合计额=可分配收益/(1+6%)*乙方分成比例*(1+乙方增值税税率)
  • 收入发生时间:2020年2月29日之前,仍按照3%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。
  • 价税合计额= 可分配收益/(1+6%)*乙方分成比例*(1+3%)
  • 收入发生时间:2020年3月1日-12月31日,开具“免税”发票。
  • 价税合计额= 可分配收益/(1+6%)*乙方分成比例*(1+0%)。
  1. 小规模纳税人-非湖北地区
  • 合同/协议约定:价税合计额=可分配收益/(1+6%)*乙方分成比例*(1+乙方增值税税率)
  • 收入发生时间:2020年2月29日之前,仍按照3%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。
  • 价税合计额= 可分配收益/(1+6%)*乙方分成比例*(1+3%)
  • 收入发生时间:2020年3月1日-12月31日,按税务总局最新政策开具“1%”税率发票,价税合计额=可分配收益/(1+6%)*乙方分成比例*(1+1%)。
  1. 个人开发者:结算方式保持不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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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湖北用户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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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1%税率发票

【结算FAQ】
Q6:疫情期间,只能开具“免税”或“1%”发票,怎么办?
依照税务总局公告,平台将对小规模纳税人与湖北地区开发者的3月-5月收入,结算单格式进行调整;如开发者当地税务局存在“无法对历史收入开具原税率发票”的情况,需要通过平台税率修改功能,申请将历史结算单按需要的税率重新生成,具体详见《疫情期间-结算税率政策修改通知》
Q7:现在开具的发票都是1%的,之前的月份没开的发票,怎么开呢?直接按照账单的数字开吗?
A:不可以,因为现在结算单是按3% 税率生成的。按税务总局公告说明,2月29日前发生的收入仍按原税率缴纳,请尽量联系税务局开具3%的发票。一般之前月份申报过未开票收入,或者当地税局同意放弃优惠,是可以开具原税率发票的;如果实在无法开具,需等平台月底支持“修改税率”功能(预计),历史收入才可在次月重新生成“免税”“1%”税率的结算单。




以上,感谢你对小游戏的关注与支持。


最后一次编辑于 2022年08月0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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