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疫情期间-结算税率政策修改通知

疫情期间-结算税率政策修改通知

6551浏览作者: User7306778517805498419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《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》的最新公示,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,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;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。

字节小程序将对应修改2020年2月至5月收入分成公式中的增值税税率值,即不含税收益保持“可分配收益/(1+6%)”不变,价税合计额相关事项调整说明如下:

  1. 一般纳税人:结算方式保持不变。
  2. 小规模纳税人-湖北地区
  • 合同/协议约定:价税合计额=可分配收益/(1+6%)*乙方分成比例*(1+乙方增值税税率)
  • 收入发生时间:2020年2月29日之前,仍按照3%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。
  • 价税合计额= 可分配收益/(1+6%)*乙方分成比例*(1+3%)
  • 收入发生时间:2020年3月1日-5月31日,开具“免税”发票。
  • 价税合计额= 可分配收益/(1+6%)*乙方分成比例*(1+0%)。
  1. 小规模纳税人-非湖北地区
  • 合同/协议约定:价税合计额=可分配收益/(1+6%)*乙方分成比例*(1+乙方增值税税率)
  • 收入发生时间:2020年2月29日之前,仍按照3%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。
  • 价税合计额= 可分配收益/(1+6%)*乙方分成比例*(1+3%)
  • 收入发生时间:2020年3月1日-5月31日,按税务总局最新政策开具“1%”税率发票,价税合计额=可分配收益/(1+6%)*乙方分成比例*(1+1%)。
  1. 个人开发者:结算方式保持不变。

(如有工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,请单独联系平台运营进行处理。)
01.png

*湖北用户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
02.png

*1%税率发票



以上,感谢你对字节小程序的关注与支持。

最后一次编辑于 2020年12月0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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